法制網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萬靜 工業和信息化部今天發佈《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採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法規政策宣傳等職能工作可向社會購買服務。
  分類推進服務項目政府採購工作
  上述《通知》規定,根據現行政府採購品目分類,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公文印刷、物業管理、公車租賃、系統維護等。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法規政策、發展規劃、標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後期宣傳、法律咨詢等。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包括:以物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如公共設施管理服務、環境服務、專業技術服務等;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衛生和社會服務等。
  財政部通知規定,要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針對服務項目的不同特點,探索與之相適應的採購方式、評審制度與合同類型,建立健全適應服務項目政府採購工作特點的新機制。
  三類採購服務項目三種採購需求管理
  《通知》規定,推進制定完整、明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服務採購需求標準。第一類中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服務項目,採購需求標準由集中採購機構提出。其他服務項目的採購需求標準由採購人(購買主體)提出。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制定採購需求標準時,應當廣泛征求相關供應商(承接主體)、專家意見。對於第三類服務項目,還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品目制定發佈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服務項目採購需求標準。
  加強採購需求制定相關的內控管理。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確保政府採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採購文件準備與驗收等不相容崗位分設。
  不具備競爭條件的服務項目實行一攬子批覆
  財政部規定應該簡化採購方式變更的審核程序。採購人要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根據服務項目的採購需求特點,選擇適用採購方式。對於採購需求處於探索階段或不具備競爭條件的第三類服務項目,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適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財政部門要簡化申請材料要求,也可以改變現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實行一攬子批覆。
  積極培育政府購買服務供給市場。對於有服務區域範圍要求、但本地區供應商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服務項目,採購人可以採取將大額項目拆分採購、新增項目向其他供應商採購等措施,促進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係。採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採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採購合同。
  嚴格服務項目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
  《通知》還要求,完善服務項目履約驗收管理制度。採購人或者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照採購合同規定組織履約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服務要求的履約情況。第二類服務項目,供應商提交的服務成果應當在政府部門內部公開。第三類服務項目,驗收時可以邀請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還應按一定比例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
  鼓勵引入政府採購履約擔保制度。對於金額較大、履約周期長、社會影響面廣或者對供應商有較高信譽要求的服務項目,可以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引入政府採購信用擔保,通過履約擔保促進供應商保證服務效果,提高服務水平。
  實施政府採購服務項目績效評價
  財政部規定要建立績效評價與後續採購相銜接的管理制度。按照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強服務項目政府採購績效評價,對項目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對於服務項目驗收或者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供應商,在同類項目的採購中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  (原標題:法規政策宣傳可向社會購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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