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屬將勸酒者與男子入住酒店雙雙告上法庭
  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通訊員廖蔚報道:男子醉酒入住酒店,住宿時突然死亡,酒店是否擔責?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便受理了一起備受爭議的案件,死者家屬將涉事酒店告上法庭,索賠116萬餘元。
  死者家屬除了將一同喝酒的黃某文告上法庭外,還將入住的上海錦江國際旅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旅館”)及上海錦江國際旅館投資有限公司東莞某分公司(以下簡稱“錦江旅館某分公司”)列為被告。
  原告起訴稱,2014年5月3日晚,死者張某棟與被告黃某文在一起喝酒,黃某文明知張某棟是公司司機,仍與其一起喝酒,並多次對其勸酒,在張某棟已經酒醉的情況下,仍與張某棟一起同往另一酒局喝酒。在第二個酒局剛入席不久,同桌喝酒的人見其已酒醉,便與黃某文將張某棟送往錦江旅館某分公司入住,黃某文進行了身份登記,但被告錦江旅館某分公司在張某棟沒有進行身份登記的情況下就允許其入住。當時送張某棟入住的朋友已經囑托旅館服務員給他們送礦泉水解酒,並且囑托服務員對其進行照看。
  家屬認為,黃某文和張某棟入住同一間房,在張某棟醉酒的情況下,黃某文應視為默認有對張某棟進行照顧的義務,但是黃某文沒有盡到相應的照看義務。被告錦江旅館某分公司在張某棟入住時也沒有做好安全保護義務,對這種特殊情況的客戶,又沒有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定時照看等安全保護措施。由於被告錦江旅館某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及黃某文的嚴重疏忽及過錯,導致張某棟在2014年5月4日在被告錦江旅館某分公司住宿時死亡。
  被告錦江旅館某分公司是被告錦江旅館設立的分公司,錦江旅館應對錦江旅館某分公司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係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160553.2元。
  商業發達,酒店、旅店服務業日漸進入群眾的生活。旅店服務業除了提供房屋住宿之外,對於醉酒的住客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依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旅館未對住客進行住宿登記,是否需要對其死亡承擔責任?被告黃某文帶張某棟外出喝酒,在張某棟醉酒的情況下是否對其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照顧義務?是否需要對其死亡承擔責任?法院將擇期審理此案。編輯:王銳  (原標題:醉酒男子入住酒店死亡 死者家屬索賠11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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